查看完整版本: 網紅搭配ETF行銷,不可再用「心得分享」!金管會祭2管理準則…未來ETF成分股也不能太集
頁: [1]

chandlerhcen 發表於 2024-5-1 05:49 AM

網紅搭配ETF行銷,不可再用「心得分享」!金管會祭2管理準則…未來ETF成分股也不能太集


網紅搭配ETF行銷,不可再用「心得分享」!金管會祭2管理準則…未來ETF成分股也不能太集中
林韋 今周刊資料庫

2024-04-30 17:47


台灣近年來投資市場掀起ETF熱潮,金管會為維護投資人權益,週二(4/30)公布將出兩招加強管理:第一招、規範網紅與投信業者合作須揭露並加註警語;第二招、未來新ETF追蹤指數須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查認可,強化評估成分股之集中度及流動性。

根據金管會統計,截至3月底,ETF市場規模已達4兆7381億元,占整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規模7兆7575億元的61.08%,且相較去年3月底ETF市場規模2兆6845億元,增加2兆536億元,增長幅度達76.5%。



其中,台股ETF共計50檔,規模達1兆8715億元,占整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規模7兆7575億元的24.13%,已成為投資人主要理財商品之一。



網紅與業者合作須揭露  行銷內容應符合自律規範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針對行銷與指數編纂兩面相提出新規範。首先,為避免誤導投資人,金管會將加強審查基金銷售文件內容妥適性,投信投顧公會也將對投信業者的廣告等營業促銷活動資料將加強審查。


https://doqvf81n9htmm.cloudfront.net/data/heidilin_146/20240226/1714468076025%402x.jpg




其中,在先前掀起討論的網紅規範部分,投信投顧公會將於近期發佈投信及基金銷售機構管理網紅廣告行為之自律規範,增訂規範重點共有4項。



包括:第一、業者與網紅合作,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事前、事中、事後管理機制。



第二、業者應與合作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業者應定期檢視合作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確保符合規定,投信投顧公會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



第四、為使業者有充分時間因應新措施,業者就已合作網紅管理如有不符合規定者應於3個月內補正。



簡單來說,未來只要網紅與業者合作,網紅的行銷行為就應該符合公會所訂的自律規範,且若網紅與業者有合作,便要主動揭露為某某公司的廣告文宣,或是內容由某某公司那個贊助製作,讓投資人可以判斷此內容為廣告,而非一般的心得分享。


避免ETF持股過度集中   未來指數須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查


另一方面,為因應ETF成長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同時強化市場風險控管,金管會表示,考量投資人對高息相關名稱的ETF有所期待,為提醒投資人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規劃於該種基金名稱後加註「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等相關提醒警語。



此外,由於ETF為追蹤複製指數表現,ETF所追蹤指數未來須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查認可。對於國內股票型ETF,金管會將督導投信業者對於所發行之ETF及ETF所追蹤之指數,強化評估成分股的集中度及流動性,以避免建倉及大額申贖時影響股價及流動性。



同時,金管會也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藉由定期評估ETF持股狀況、建置交易資料庫,以落實投資人保護,維持市場穩定運作及防止不當影響個股及市場之風險。



金管會也表示,將持續注意資產管理市場發展動態,秉持審慎中立監理ETF市場,維護市場健全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aa0975707559 發表於 2024-5-1 09:08 AM

就怕你們廣告效應的誤導阿  
頁: [1]